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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闫伟胜申请执行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胜,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闫伟胜,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闫家湾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纪委家属楼。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富民街*号。本院在执行闫伟胜、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伟胜与被执行人陈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闫伟胜申请撤销(2017)陕0624执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人闫伟胜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