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州海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海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民初8001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33233709J。法定代表人:吕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茹,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海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新区龙山新村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3073423552。法定代表人:王崟海,系该公司人事行政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晶,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佰全公司)与被告湖州海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海洋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佰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茹、被告湖州海洋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佰全公司诉称,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高空开荒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管理的长兴海洋城提供高空开荒服务,合同价款为1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服务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原告临时增加了地面建筑垃圾清理、店面玻璃擦拭等合同外的开荒保洁服务,增加费用合计220000元。原告提供的服务完成后,被告工作人员经组织验收确认原告的开荒工作合格并签署了《长兴海洋城开荒验收单》。嗣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开具了330000元的服务费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200000元的费用,余款130000元及60000元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湖州海洋城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佰全公司高空开荒服务费130000元;二、被告湖州海洋城公司退还原告杭州佰全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元。原告杭州佰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长兴海洋城高空开荒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就物业服务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事实;2、交通银行记账回执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0000元的事实;3、《长兴海洋城开荒验收单》一份,证明原告提供的服务经被告验收合格的事实;4、发票四份及发票签收回执单一份,证明被告已签收发票的事实。被告湖州海洋城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原告提供的服务除了开荒保洁服务还包括地面日常的保洁服务,认可增加部分合计220000元的费用;履约保证金60000元被告确已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被告也已收到。被告湖州海洋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4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证据材料1-4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被告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长兴海洋城高空开荒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长兴海洋城提供高空开荒服务,开荒服务费为110000元。原告在该合同中指定己方联系人为钱凡肩,并由钱凡肩在该合同原告“授权代表”处签字;被告在该合同中指定己方联系人为姜文健,并由姜文健在该合同被告“授权代表”处签字。2015年1月14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6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增加了合同约定外的地面建筑垃圾清理、店面玻璃擦拭等开荒保洁服务,该部分费用合计220000元。2015年9月1日,姜文健在《长兴海洋城开荒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服务经验收基本合格。同月,姜文健还签收了原告开具的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200000元高空开荒服务费给原告,余款及履约保证金至今未付,故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长兴海洋城高空开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提供了高空开荒服务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亦应按约足额支付高空开荒服务费。原告另应被告要求在服务过程中增加了合同约定外的服务项目,且被告在庭审时对该事实及该部分费用220000元亦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30000元(110000元+220000元-200000元)开荒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向被告支付的600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亦应予以退还。综上,被告湖州海洋城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佰全公司开荒服务费130000元,履约保证金60000元,合计19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海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荒服务费1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湖州海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湖州海洋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