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石德、成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石德,成忙,袁利宁,赵小霞,赵传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6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石德,男,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忙,女,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设,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河合北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4108271971********,系赵石德、成忙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利宁,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原审被告:赵小霞,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审被告:赵传法,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霞,系赵传法的妻子。上诉人赵石德、成忙因与被上诉人袁利宁、原审被告赵小霞、赵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石德、成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设、被上诉人袁利宁、原审被告赵小霞、原审被告赵传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石德、成忙上诉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赵石德、成忙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赵石德在借据上签字,仅仅是见证人,并不是袁利宁诉状中所述的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1条,一审判决赵石德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予纠正。成忙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该笔债务用于赵小霞经营,没有用于成忙家庭生活,仅因系赵石德妻子而判决让成忙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袁利宁辩称:一审中,通过被答辩人的陈述可以看出赵石德和赵小霞是做焦炭生意的,以赵小霞为主进行经营。赵石德担保行为是基于与赵小霞共同经营焦炭生意的基础上,而赵石德、成忙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成忙称没有家庭生活是不真实的,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观点,一审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赵小霞述称:赵石德、成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赵石德、成忙是其父母,出具借条时二人和其住在一起,赵石德签字是起到证明的作用,并不是保证人。原审被告赵传法述称:赵石德、成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袁利宁向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赵小霞、赵传法、赵石德、成忙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75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30‰从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4000元,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30‰计算,从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为13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小霞经营煤炭生意时,给袁利宁出具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员利宁现金壹拾万元整.用期一个月。赵小霞2014.6.19”。赵石德在借据正下方签名。2015年5月20日赵小霞归还袁利宁700**元,并在借据上注明:“还款柒万元整(2015.5.20)下欠叁万”。庭审中赵石德称其是做焦炭生意的,以赵小霞为主经营。赵小霞、赵传法于2013年3月22日离婚,于201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赵石德、成忙系夫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出具借据的事实,赵小霞辩称袁利宁给付的款项是其与袁利宁合伙经营煤炭生意的出资款,不属于借款,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袁利宁予以否认,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袁利宁与赵小霞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2、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利息。袁利宁主张借款时约定有月利率30‰,利息计算为37500元,因赵小霞出具的借据,只约定有借款期限,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袁利宁可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一审法院对其中本金100000元,按照月利率5‰计算,从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为5033元;本金30000元,按照月利率5‰计算,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为2310元。综上所述,袁利宁要求赵小霞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37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343元的部分,予以支持。袁利宁要求赵传法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袁利宁与赵小霞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在赵小霞、赵传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予支持。袁利宁要求赵石德、成忙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袁利宁主张赵石德系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的名,赵石德予以否认,称其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据上签的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庭审中赵石德称其是做焦炭生意的,以赵小霞为主经营的陈述,可以推定赵石德为保证人,该担保行为是基于其与赵小霞共同经营焦炭生意,应当按照赵石德、成忙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赵小霞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袁利宁本金30000元及利息7343元。由赵石德、成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袁利宁要求赵传法偿还借款和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袁利宁负担332元,赵小霞负担412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赵石德否认其系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的名,称其是见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庭审中赵石德称其是做焦炭生意的,以赵小霞为主经营的陈述,一审判决推定赵石德为保证人、从而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赵石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成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答复,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袁利宁要求成忙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成忙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赵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袁利宁本金30000元及利息7343元;由赵石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袁利宁要求成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733元,由上诉人赵石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汉洲审 判 员 姬于卫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