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云森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何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云森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何维,何云,庾伟佳,黄家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314号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号世纪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717883066W。法定代表人:徐小波(HSU,SIAO-P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汉东,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云森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四村泰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15238232P。法定代表人:何维。被告:何维,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何云,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庾伟佳,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被告:黄家豪,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云森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何维、何云、庾伟佳、黄家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东莞市云森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何维、何云、庾伟佳、黄家豪价值人民币771727.11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此次财产保全向本院出具了金额为771727.11元的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云森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何维、何云、庾伟佳、黄家豪银行存款人民币77172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紫茵谢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