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聪明、宁波高新区亿点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聪明,宁波高新区亿点传媒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聪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亿点传媒策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052244-5),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浙大科创大楼1017室。法定代表人:杨惠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聪明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亿点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亿点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潘聪明执行款60689.65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