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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维与重庆市锦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维,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锦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异9号异议人:曾维,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53N。法定代表人:杨建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锦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9801702XD。法定代表人:周家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锦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曾维于2017年4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曾维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2执保3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曾维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曾维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