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151号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郑凤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国,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昌勇,总经理。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价值233636.49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金70000元存入本院保管款账户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233636.4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88元,由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惠好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