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永坤、周永成等与邓谷林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坤,周永成,周永奎,周永昌,周永超,周永高,邓谷林,邓国林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406号原告:周永坤,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苹,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永成,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周永奎,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周永昌,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周永超,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周永高,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邓谷林,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邓国林,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周永坤、周永成、周永奎、周永昌、周永超、周永高诉被告邓谷林、邓国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周永坤、周永成、周永奎、周永昌、周永超、周永高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永坤、周永成、周永奎、周永昌、周永超、周永高以邓谷林起诉六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结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永坤、周永成、周永奎、周永昌、周永超、周永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周永坤、周永成、周永奎、周永昌、周永超、周永高负担。审判员 梁贤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