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跃利与王学亮、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利,王学亮,王强,宋闫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2号之一原告:李跃利,女,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亮,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强,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宋闫氏,女,193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跃利与被告王学亮、王强、宋闫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景瑞审 判 员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