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浩楠、陈永福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浩楠,陈永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327号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光熙,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浩楠,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陈永福,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浩楠、陈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吴浩楠、陈永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19元,减半收取计4459.5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德鸿审 判 员 邓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冰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木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