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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襄阳市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807号原告:襄阳市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220号。法定代表人:尹治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琳,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文中,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老河口市秋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1047-6。法定代表人:陈冈,系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艳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襄阳市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襄阳市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400元,减半收取计28200元,由原告襄阳市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琼代审判员  刘凌斌陪 审 员  杨大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梦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