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容共和、容中卉等与容中元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共和,容中卉,容中元,容和威,容易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541号原告容共和,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容中卉,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被告容中元,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容和威,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容易,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容共和、容中卉与被告容中元、容和威、容易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共和、容中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共和、容中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容共和、容中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容共和、容中卉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