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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容共和、容中卉等与容中元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共和,容中卉,容中元,容和威,容易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541号原告容共和,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容中卉,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被告容中元,男,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容和威,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容易,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容共和、容中卉与被告容中元、容和威、容易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共和、容中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共和、容中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容共和、容中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容共和、容中卉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