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卢金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金龙,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租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诈骗2016年12月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12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金龙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卢金龙将其801151的QQ号码以370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害人夏某时,后卢金龙通过网上申诉的方式又将该QQ号码找回,骗取夏某时3700元。2.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卢金龙将其801151的QQ号码以400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害人张某,后卢金龙通过网上申诉的方式又将该QQ号码找回,骗取张某4000元。以上被告人卢金龙诈骗金额共计7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金龙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卢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卢金龙的供述,被害人夏某时、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卢金龙与被害人张某就转让涉案QQ号码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及收据,被害人张某向卢金龙转款4000元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害人夏某时向卢金龙转款3700元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接受和发还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卢金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金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卢金龙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金龙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