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威县人民医院与郭同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人民医院,郭同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777号原告:威县人民医院,地址威县城内康复路,组织机构代码:40334322-7。法定代表人:孙英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昌,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安志超,该院职工。被告:郭同军,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本院受理原告威县人民医院诉被告郭同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威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