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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联良与王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联良,王岗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王联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岗梁,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岗梁未按生效调解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联良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岗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岗梁分两次自觉履行案款6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联良。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