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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晓杰与广州市增城丰立商行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初14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杰,广州市增城丰立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1421号原告:陈晓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广州市增城丰立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经营者:李敏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杰诉被告广州市增城丰立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陈晓杰负担。审判员  李旷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韵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