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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文强、李叨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刑初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强,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五华县。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叨贤,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五华县。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惠环,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五华县。2012年2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顺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素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从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各自骑摩托车来到丰顺县潭江镇准备实施诈骗,由李文强负责寻找作案目标,李文强在潭江镇金堤街看到被害人李某后便以问路为由,让李某带李文强前往三洲电站,当行至潭江大桥时,偶遇等候在此的谎称是三洲电站工作人员李叨贤,李文强就对李叨贤说自己是惠州药材公司的人,要找“陈阿文”(捏造的对象)以每片150元购买1000片治疗慢性糖尿病的药片,李叨贤就对李文强说认识卖药片的人并让李文强在此等候,然后李叨贤载着李某去找卖药片的人,并在路边恰遇等候在此的谎称是“阿庆”的李惠环,李惠环则说自己是卖药片人的弟弟,愿以100元每片的价格将药片卖给李叨贤和李某,李叨贤则以转卖药片赚取差价为由,游说李某和其合伙跟李惠环购买药片转卖给李文强,待李某同意后,由李惠环带李某回家拿钱,后李某将16700元交给李惠环,李惠环、李叨贤谎称去拿药片让李某在原地等候,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则驾车逃离。(二)2016年7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窜至丰顺县潭江镇溪西村,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廖某14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惠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丰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丰顺县汤坑镇三门凹侧一旅馆将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家属共同退还赃款人民币16700元给被害人李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4800元给被害人廖某,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廖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及案件相关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刑二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叨贤向本院提交病历一份,证实其患有胆囊乳头状腺癌。公诉机关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惠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通过家属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觉接受财产刑的处罚,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李文强、李���贤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文强、李叨贤、李惠环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叨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惠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庆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