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加忠与被执行人杨庆才机电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忠,杨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加忠,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杨庆才,男,1954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加忠与被执行人杨庆才机电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王加忠与被执行人杨庆才交通事故双方都受伤,互相赔偿,相互抵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3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