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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下同)496257.47元及利息、受理费437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另案【案号为(2016)粤0307执3401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留存于厂房内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对拍卖款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可得分配款为21831.79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有货款452593.89元及利息、受理费437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林宗伟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