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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0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国霞与天津生态城生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霞,天津生态城生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0213号原告:武国霞,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系原告之夫),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生态城生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KOKPOHJUNE,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慧,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国霞诉被告天津生态城生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