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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郝候才、郭四俊与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候才,郭四俊,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617号原告郝候才,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郭四俊,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贺俊梅,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张德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芳,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候才、郭四俊诉被告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候才、郭四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候才、郭四俊撤回对被告乌拉特前旗天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87元,减半收取3844元,由原告郝候才、郭四俊负担。审判员 乔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佳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