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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亚清、杨少云等与郑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清,杨少云,杨少波,杨少珍,杨少忠,郑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29民初255号原告:郑亚清,女,汉族,1949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少云,男,汉族,1979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少波,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杨少珍,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杨少忠,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阳,男,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郑宝成,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郑亚清、杨少忠、杨少波、杨少珍、杨少云与被告郑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亚清、杨少忠、杨少波、杨少珍、杨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郑宝成支付其饲料款23346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宝成负担。事实理由:郑宝成多次向五原告的亲属杨图食购买饲料,经结算后,郑宝成尚欠杨图食饲料款233460元,郑宝成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欠款凭证一张给杨图食收执,欠条上还约定郑宝成在售猪时还清饲料款,如未及时还清欠款,应从停购饲料之日起按欠款总额月利率1.5%计算利息。之后,郑宝成未及时支付欠款,经杨图食多次催讨未果。2016年10月1日,杨图食因病逝世。郑亚清、杨少忠、杨少波、杨少珍、杨少云作为其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郑宝成尚欠郑亚清、杨少忠、杨少波、杨少珍、杨少云饲料款208260元,算上利息按210000元整计算,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10000元。二、若郑宝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郑亚清、杨少忠、杨少波、杨少珍、杨少云可就郑宝成尚欠的本金及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欠条上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由郑宝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漳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