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少楠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楠,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兴城市人,住兴城市曹庄镇。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梦阳,被告人陈少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陈少楠驾驶车牌号为辽P33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兴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6公理加800米附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少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少楠及车主王胜利与死者李某女儿杨某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少楠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辽宁省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解决协议书,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少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崔宝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