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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跃与被执行人刘文、刘传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跃,刘文,刘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XX跃,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文,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传福,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XX跃与被执行人刘文、刘传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5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刘传福应偿付申请执行人XX跃案款35000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刘文、刘传福与申请执行人XX跃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93号案的本���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文、刘传福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XX跃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但是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