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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郜宏林申请被执行人叶铁锤、郭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宏林,叶铁锤,郭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正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郜宏林,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叶铁锤,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郭相松,女,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宏林申请被执行人叶铁锤、郭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郜宏林与被执行人叶铁锤、郭相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豫正民初字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沈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