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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于文先与吉林省途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先,吉林省途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944号原告:于文先,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途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佩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先诉被告吉林省途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文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文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文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