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毛某某、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毛某某,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761号原告:沈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毛某某,女,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伍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毛某某、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毛某某、伍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