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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刘敏与路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路元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690号原告:刘敏,女,1970年8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路元富,男,约30多岁,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刘敏与被告路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敏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敏以与被告路元富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