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刘敏与路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路元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690号原告:刘敏,女,1970年8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路元富,男,约30多岁,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刘敏与被告路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敏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敏以与被告路元富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