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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成都全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全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533号原告成都全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故事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赵敏,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226号楷林国际。法定代表人庞玉良。关于原告成都全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全迅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雅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