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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标、曹恒香等与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标,曹恒香,曹国良,曹恒林,曹国祥,曹恒军,曹兆祥,曹恒连,李道章,李道用,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陈良镇顺桥村村民委员会,曹一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2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标,男,1948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恒香,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国良,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恒林,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国祥,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恒军,男,1961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兆祥,男,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恒连,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道章,男,1951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道用,男,1955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宁县香港路598号。法定代表人徐华明,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孙仁柏,阜宁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阜宁县陈良镇顺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陈良镇顺桥村。法定代表人唐明巨,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曹一正,男,1940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上诉人王标等10人诉被上诉人阜宁县人民政府撤销颁发给原审第三人曹一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行初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标等10人于2017年3月23日以其10户与被上诉人阜宁县人民政府、曹一正、阜宁县陈良顺桥村村民委员会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已达成调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标等10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标、曹恒香、曹国良、曹恒林、曹国祥、曹恒军、曹兆祥、曹恒连、李道章、李道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 静审 判 员 赵 黎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