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29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广文与被执行人彭大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文,彭大锋,彭广平,李庆翠,陈某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异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广文,男,汉族,1974年0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彭大锋,男,汉族,1976年0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申请人:彭广平,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申请人:李庆翠,女,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彭某,男,201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2017)渝0229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文与被执行人彭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广文于2017年4月6日以被执行人彭大锋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彭大锋的遗产继承人陈某某、彭广平、李庆翠、彭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2017年4月13日,异议人陈广文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陈广文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陈广文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兰审 判 员  王世君代理审判员  张 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来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