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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09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10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审理后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斜对面的鑫兴旅馆二楼西南侧房间内开房,容留陈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17时许(上次吸毒的次日),被告人于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斜对面的鑫兴旅馆二楼西南侧房间内开房,容留陈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5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石油大学北门对面的一栋楼租房处,容留龙某某吸食冰毒。2015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距上次吸毒5、6天),被告人于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石油大学北门对面的一栋楼租房处,容留龙某某吸��冰毒。2015年7月5日凌晨4时至8时之间,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当山路锦江之星的709、710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5次7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