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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恢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司永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司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恢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4389924-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56号。经营者:邓光林,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司永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司永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553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司永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双桥经开区茂林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司永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目前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经我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恢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道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