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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刑初101号自诉人杨伟,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人张鹏飞,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自诉人杨伟以被告人张鹏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伟在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伟提起刑事自诉后,被告人张鹏飞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韦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维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