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娜、市南区优祐蔬果冷饮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娜,市南区优祐蔬果冷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陈娜,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市南区优祐蔬果冷饮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古田路18号W8铺位。负责人孙晓萍,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娜与市南区优祐蔬果冷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2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不服本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2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