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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胜有、陈秀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胜有,陈秀礼,胡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何胜有,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陈秀礼,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喜芳,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5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秀礼名下所有的大型汽车两辆,车牌号AF2152.AF5098.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的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