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武某、刘某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刘某,李某,芦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4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无业,住太原市。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无业,住太原市。2011年1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尖草坪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11月16日因犯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无业,住太原市。2016年11月16日因犯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阎秀丽。被告人芦某,男,无业,住太原市。2013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姚靖然、郝洁。被告人秦某,男,无业,住太原市。2013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刘某、李某、芦某、秦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燕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刘某、李某、芦某、秦某及辩护人阎秀丽、姚靖然、郝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26日17时左右,被告人武某经事先和芦某、秦某商量,伙同刘某、李某来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太钢宿舍103小区附近,以被害人芦某甲涉嫌吸毒为由,出示伪造的警察证件后,强行对被害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将其带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附近对被害人进行勒索。被害人芦某甲支付了18700元现金后,才被送回家。后赃款分赃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武某、刘某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刘某、李某、芦某、秦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武某、李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刘某、李某、芦某、秦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没有参与预谋,没有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请法庭综合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芦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经事先与被告人芦某、秦某预谋以被害人芦某甲吸毒为由,对其敲诈勒索,被告人芦某、秦某向武某提供了芦某甲的行动轨迹信息。2016年10月26日17时左右,被告人武某伙同刘某、李某来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太钢宿舍103小区附近,以被害人芦某甲涉嫌吸毒为由,出示伪造的警察证件后,强行对被害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将被害人芦某甲带到杏花岭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附近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被害人芦某甲支付了18700元现金后,才被送回家。后被告人武某、刘某、芦某、秦某分赃,赃款挥霍。被告人李某未分赃款。案发后被告人武某、刘某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武某、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芦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5000元,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芦某、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武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侦破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及公安民警于2016年11月15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大楼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于11月16日在山西省阳曲县泥屯镇芦家河村将被告人芦某抓获;于11月18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中北大学附近将被告人秦某抓获;11月16日,被告人武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2.被害人陈述节录,2016年10月26日下午17时左右,我从迎新街太钢103小区出来,突然从后面跑来四个人把我抱住,然后把我押到一辆灰色的轿车里,并给我戴上手铐。对方称自己是公安局的,在我眼前晃了一下类似民警证件的东西,对方质问我是不是吸毒了,我说以前吸了,现在不吸了。之后对方说回队里再说吧,就开车走。对方说去你家,然后我就把对方带到了尖草坪区春颐苑小区西区,回到家后,对方将我摁在卧室的沙发上,之后有一个人看着我,其他几个人就开始翻找我家的物品,具体拿了什么我也不知道,翻找了30分钟左右。我的手机响了,对方让我接起电话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回答,打电话的是我老乡”三蛋”,对方让我问我朋友在什么地方,我朋友就说了地址太钢24宿舍小区门口,对方又让我跟我朋友说,让他在那里等我,然后就挂了电话。之后我们就开车过去了,到了后我朋友不在。过了一会开来了一辆越野车,其中三人把我带上了越野车,原来开车的司机就将车开走了,其中主事的一个人(指武某)开着车,其余两人在后面控制着我,这时候我的另一个老乡”二蛋”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家了,控制我的这三个人让我带上他们去了二蛋在新城的住所,到了新城二蛋的家里后,家中无人。然后,对方又让我联系二蛋问他的位置,二蛋电话里也没有说清他的具体位置,之后就由大同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上,其中三人中的一个年纪最大的人(指刘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是要接他的老婆,然后我们一同在胜利街福莱特附近接了一名30多岁的女性,送到五一路,之后绕了几圈就到了杨家峪高速口附近,将车停到了刑警队门口。在停车期间,开车主事的这个人就问我怎么办呀,我说你们说怎么办吧,然后主事的这个人就对我说,都是老乡交几个钱就算了。(但对方没有说明确的数额)我说交钱可以,只能让我侄子往这里送。这几个人不同意,说我侄子家中不可能放这么多现金,你身上有卡就能取。我说我的卡里只有不到20000元的现金。对方主事的人说:”我们这么多人,你就这么点钱怎么够?”我说:”你又不让送钱,我卡里只有这么多钱。”对方考虑了一下,就说:”那就先找银行取钱吧。”然后我们就去了三墙路,在一家光大银行柜员机内取走了19200元,上车后我将钱交给了主事的这个人。之后他们驾车把我送到了涧河桥下然后他们离开了。3.书证(1)被害人芦某甲的银行卡账户明细。(2)被害人芦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收到被告人武某、刘某退还款18700元,表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芦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5000元;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芦某、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3)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1)尖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2011年1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尖草坪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武某辨认出秦某、芦某;被告人刘某辨认出武某、李某、张某;被告人秦某辨认出芦某、武某;被告人芦某辨认出秦某;张某辨认出刘某的情况。⒌张某的证言节录,2016年10月26日中午武某给我打电话说,”下午你不上班就过来吧,帮我抓个料子鬼(吸毒人员)。”我说”你们有警察参与么?犯法的我不干。”他说”有刑警队的人跟着,这个不犯法,是给刑警队办事了,有工作证有警察,放心吧。”然后我就叫了一个私家车(一辆灰色长安车)过去了,大约13时左右,我就去了杏花岭区涧河立交桥下,找到武某,武某就把刘某介绍给我,并告诉我是刑警队的刘警官,之后我和鹏鹏(指李某)就坐着这辆长安车去了恒山路批发市场,武某和刘某就坐的另一辆车也去这里,一直等到16时左右,武某开着车示意我们跟上他走,到了尖草坪区迎新街太钢103宿舍门口的马路边,我和”鹏鹏”就上了武某的车,我就让我租的那个车离开了,武某和我说”我们一会要抓人、你一会开车。”我们四个人就在那里一直守着,大约18时左右,武某说这个人出来了、让我开车跟着他们。他们三个人就下了车,就上去抓住这个男的,并把这个男子带到了车上,武某说,”开车、往大同路走,不行一会回分局。”武某和刘某就在车上和这个男子谈,后来就让我开车去了这个男子位于中涧河附近的一个高层的家,大约20时许我们四个人就带着这个男子去了这个男子的家中。我们就在这个男子的家里找”毒品”,没找到”毒品”,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我们就离开了,下了楼我开车将他们送到太钢二十五小区门口之后,我说我有事就打车离开了。武某不是警察,他介绍我说一个小个子的男子是刑警队的警察姓刘,后来我听到武某叫这个男子刘某。我只是在他们抓人的时候见刘某出示了一下警官证的封皮,具体内容,我没有看到。抓这个男子的时候使用手铐了,刘某给这个男子上的手铐。⒍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武某的供述节录(2016年11月18日供述节录),大概在2016年10月初左右的一天,”二舅”(指秦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吸毒线索,电话里简单说了一下那个吸毒人员的情况,就说过段时间再说,就挂了电话。大概到10月23号左右,”二舅”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到他住的地方聊聊之前说的那个吸毒人员的事,过了一会,我就去了”二舅”在尖草坪新城村的出租房,到了后”二舅”打电话把”芦二旦”(指芦某)也叫过去。”芦二旦”给我介绍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那个人的活动轨迹,还说了那个人这段时间有钱,抓住他就给钱呀。”二舅”说能弄就弄他点钱,不能弄也别把人家送到公安局。他们两个人还对我,要弄他的时候,要找两个正式干警,不要找外面的人。说完就走了。到了10月26日上午,”二舅”打电话给我说,”芦二旦”告他说那个吸毒的下午在麻将馆。接完电话,我就叫上刘某他们过去准备抓人,我们过去后,”二舅”已经在等我们,给我们描述了一下那个人的长相和当天穿的衣服情况就躲开了。之后那个人出来我们就抓住他了。我没有找正式警察,因为刘某有警官证、手铐,我就给他们说刘某就是警察。2016年11月16日供述节录,2016年10月24日左右,”芦二蛋”(指芦某)通过他的朋友(秦某)找见我,告诉我说这两天有个吸毒的,他知道在哪,这两天那人手头上有点钱,如果能给钱就放了他吧,尽量不要送他。接到”芦二蛋”的信息后,我就和刘某电话商量准备通过这个事情闹点钱,刘某同意了。2016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我让李某先联系刘某,等我忙完了就过去。大概12时左右,我到了动物园附近一个小饭馆,见到了刘某、李某,我们就一起去吃饭,就在饭桌上商量,吃完饭下午14时左右,去抓一个吸毒的(我说的这个吸毒的就是之前我和刘某商量过的)。后来我说:”咱们人不够我再叫个人。”之后我就给张某打电话,过了30分钟左右,张某就坐的一辆车来了,吃完饭后,我让李某去迎新街,我和刘某开着借来的车(白色长安车)也往迎新街走,最后我们在恒山路汇合,之后我们半路休息了有一两个小时,之后我们开始出发,行至新城大坡的时候,我就让张某朋友开着我的车走了,张某开车(灰色长安车)拉着我们三个人,15时左右我们到了迎新街太钢103宿舍门口,我们就停下车等那个吸毒人员。17时左右那个吸毒人员就从小区出来了,我就和刘某、李某下去抓那个吸毒人员,抓的过程中那个人不让我们抓,把我的衣服也撕烂了。刘某当时说了一句”警察,配合点”,然后那个男子就配合我们上了车,上了车后我和刘某晃了一下”警官证”(都是假的只有封皮)我让李某拿着”执法记录仪”(假的记录仪)吓唬那名男子,上车后我就问他”你问谁买货了?”那名男子说”是一个跑摩的的。”我问”那摩的在哪?”这时跑摩的的给那名男子打来电话,那名男子问:”你在哪了?”摩的司机说在花园酒店门口,我们就开车往过走,到了后没有找见那个跑摩的的,我就问他你平常在哪里吸毒,他说不固定有时候在家里,有时候在外面,也在芦二蛋家抽过,我问他家里有没有毒品,他说没有,还说不相信来我家看看,我说行,就去了那名男子家中搜查,结果没有找见毒品。后来张某朋友打电话要车,我们就换回我的车,我们就拉着那名男子去了尖草坪新城村西门楼出租房去找芦二蛋,结果没有找见芦二蛋。我们开车往杨家峪高速口刑警大队门口走,途中刘某家老婆要接她一下,我们就到了胜利西街福莱特接上人,送到了杏花岭机车宿舍,然后我们就往刑警大队走。路上他一直说让我们给他个机会,他愿意掏钱处理,我们就将车开到刑警大队门口停下。我们拉那名吸毒人员往刑警大队走,就是为了给那名吸毒人员造成更大心理压力,从而更容易让对方给钱。停下车后我说上厕所去,那名男子就叫住我说”兄弟咱们商量商量吧,给你们点辛苦费咱们处理了吧。”刘某就说”你说吧。”后来他说让他侄子送过来钱,刘某说这么晚还能拿到钱,后来那名男子就说他身上的银行卡内就有两万元左右你们看着办吧。我就和刘某说两万就两万吧,然后就带着他去找银行。找到一家中国银行他取了19200元给了我,给了我后他和我说明天他没钱了,让我给点钱零花,我就给了他500元,然后我们就把他送回家,我们就去吃饭了。(2016年11月18日供述节录)我拿到吸毒人给的18700元后,第二天下午给了”二舅”和”芦二旦”7000多元,过了几天又给了”二舅”1000元。(2016年11月30日供述节录)我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我是在案发前几天给他说要去抓吸毒人员事的。我和刘某商量时他应该听到了,知道我们要干什么。(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节录(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0月16号的下午”二蛋”(指武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往涧河桥下走,他开车拉上我去抓吸毒人员进行罚款。当天下午17时左右我们在涧河桥下见面,当时一起在的还有”鹏鹏”,我们三人乘一辆车去了迎新街,在离新城村不远的一个麻将馆门口守了一个多小时,在这期间”二蛋”又打电话叫过来一个年轻人,我们这时候就是四个人了。后来从麻将馆出来一个男子,”二蛋”说就是这个人,然后下车抱住这个人,我和”鹏鹏”下车各抓住这个人的一个胳膊,”二蛋”告这个人说我们是公安局的,然后我从口袋掏出一副手铐,铐住这个人的双手,把他带到”二蛋”的车上。我和”鹏鹏”负责在后排看这个刚抓到的”吸毒人员”,我俩各坐一边把”吸毒人员”夹在中间,在车上”二蛋”说要到”吸毒人员”家里找找有没有毒品,然后我们一起开车去了”吸毒人员”位于涧河附近的家中。我们四个和”吸毒人员”一起去了他家中,找了一圈没有找到毒品,然后我们四个和”吸毒人员”从他家出来,后来来到那个”二蛋”叫来的人就有事先走了,我和”二蛋””鹏鹏”还有哪个”吸毒人员”一起坐上”二蛋”的车就到了杨家峪高速口杏花岭分局侦查大队门口的停车场,在车内”二蛋”对那个”吸毒人员”说要是想住了就进去尿检,要是不想住了就帮助再抓吸毒人员。后来那个”吸毒人员”说愿意交罚款,”二蛋”问他能交多少罚款,那个”吸毒人员”说身上有银行卡能交一万多块钱,我当时不同意,我和”二蛋”在车上说私自拿人家的钱怕出事,”二蛋”说没事有了事他处理,然后我就同意了,然后我们一起开车去了一家银行,那个”吸毒人员”就自己取了一万多块钱交给了”二蛋”。然后我们就开车把那个”吸毒人员”送回他住地楼下,我们三个人就开车离开了。路上”二蛋”给了我2500元钱。2016年11月30日供述节录,我和武某一起商量过敲诈吸毒人员的事,武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吸毒人员很有钱,咱们抓住他弄点钱。我们以警察身份抓住吸毒人员,吸毒人员害怕被强制戒毒就会给我们钱,给了钱,我们就放吸毒人员回家。我和武某在一起商量敲诈勒索吸毒人员时,李某也在,李某没有吭气。(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节录,2016年10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武某打电话让我联系刘某,说有事和刘某商量。我就打电话给刘某问他在哪,刘某说他在动物园桥底。我就过去找到了刘某,找到刘某后我们就到了一饭店吃饭,大约12点的时候,武某就过来了,这时他就和刘某开始商量下午去太钢103宿舍抓吸毒人员的事。当时武某说抓到了能挣点钱花。武某告我们去抓个吸毒的人送到所里。后来我就坐张某开的车走了,武某就和刘某开另一辆车,然后我们两辆车就相跟着去了太原市迎新街太钢宿舍103小区门口,武某和刘某就也上了张某的车。停了2小时左右,天快黑的时候,就看见一名男子从太钢宿舍走出来,武某就告诉我们上去抓他,之后我们就把那名男子抓到车里,刘某给他戴上了手铐,武某说”我们是公安局的”,好像还给这个男子看了一下警官证,让他配合我们工作,说去他家看一看,看家里是否有毒品。我们晚上20时左右就去了位于杏花岭区中涧河村春颐苑小区一高层那名男子家里,我、武某、张某、刘某就一起进了他家,搜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没有搜到”毒品”,我们就离开了。下了楼之后张某就开车走了,武某就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拉着我、刘某和那名男子,当时我和刘某一起坐在了后座上,把这个男子夹在中间,途中刘某电话响了,是他老婆打来的,后来我们就去了胜利街福莱特去接上他老婆并送到机车宿舍,武某问刘某去哪,刘某说带回”大队吧。”我们就来到迎春街刑警大队门口,停下车后武某就对那名男子说”走哇,这个男子带进去吧。”那名男子就和我们说,”给你们钱把我放了吧。”武某和这个男子就一直谈,后来说好了钱数,我们去了建设路上的一个中国银行取了钱后,那名男子就把钱给了武某具体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之后我们就将那名男子送到涧河路上动物园附近,大约凌晨一两点左右我们三人一起去吃了口饭,后来我们就分开了。(4)被告人芦某的供述节录,2016年10月左右,我的朋友秦某说找一个吸毒人员,提供给他,然后秦某和派出所的配合上抓人,抓住吸毒的之后就给我三五千元。之后我就把芦某的活动情况告诉秦某,因为秦某和芦某也认识,我就告诉秦某抓芦某的时候我不能去,让他们去抓。因为我曾经也吸毒也被处理过,秦某也吸毒被处理过,在我们身边听说有吸毒人员就遇到过,被抓获后怕被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就给抓他的人拿钱,换取自己不被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商量好在2016年10月26日在迎新街太钢103宿舍附近的一个麻将馆守着芦某甲,等他出来后抓了他。在芦某甲被敲诈后的第二天(2016年10月27日)下午的16时左右,在尖草坪区太钢东门的一个面皮店里,”二蛋”(指武某)给了我和秦某每人3500元。参与的人我只是知道有我、秦某、”二蛋”,其他的人我不知道,分钱我只知道我和”秦某”各分了3500元,是”二蛋”分的,其他人不知道。我不认识”二蛋”,只是知道”二蛋”在涧河动物园附近收停车费,还在涧河派出所帮过忙。(5)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节录,2016年10月的一天,芦二蛋(指芦某)跟我说,提供个有钱的吸毒人员,如果他不想进去住,想私了就能罚下他的钱,我们就有钱花。10月20日左右,芦二蛋给我打电话就又问我闹钱那事能不能行了,我说我问问涧河派出所的。然后芦二蛋就说哪天叫上派出所的商量商量。之后过了几天芦二蛋又打电话催问我,我就给涧河”二蛋”(指武某)打电话约好了来我家商量。当时我就把涧河”二蛋”介绍给芦二蛋并说,”你们自己去商量吧。”之后”芦二蛋”就问涧河”二蛋”,”给你们派出所提供一个有钱的吸毒人员,闹上三五万的,能分我们多少?”涧河”二蛋”说”要是确定是个有钱的,闹下的钱我们对半分。”芦二蛋还让我转告涧河”二蛋”,咱们办这个事就为了要芦某几个钱,千万不要真把芦某甲送到公安机关了。10月25日左右,芦二蛋打电话告诉我说找的那个人在太钢103门口麻将馆打麻将了。之后我就联系好涧河”二蛋”在尖草坪区太钢103宿舍门口汇合,当时来了两个车,大概三四个人,具体记不清了,等了两三个小时人就出来了,我就告诉涧河”二蛋”哪一个是吸毒人员,然后涧河”二蛋”带着两三个人去抓吸毒人员了,但是让吸毒人员跑了,之后我就问”二蛋”说”你们就没有个正式民警,你们就不敢去麻将馆抓人?”他就说”有了有了,明天肯定能抓上了。”10月26日,那个吸毒人员还在太钢103门口麻将馆打麻将,大约12时左右涧河”二蛋”就带着三四个人去了尖草坪区太钢103宿舍门口,因为我怕今天又抓不上人,所以我大约14时左右我去了太钢103看看涧河”二蛋”在不在,人抓了没有,去了后问涧河”二蛋”说”今天有没有正式民警了,别再闹不了”,涧河”二蛋”说,”带的了,都有工作证了,放心吧。”之后我就走了。后来大约一个小时后,涧河”二蛋”打电话给我说”人闹下了,放心吧。”之后又给芦二蛋也打了个电话告诉芦二蛋人抓住了。大概晚上23时左右,涧河”二蛋”给我打电话说”人处理了,闹了17000多元。”第二天下午17时左右,我和芦二蛋就去了尖草坪区太钢东门附近面皮店里,又给涧河”二蛋”打电话叫他过来了,在面皮店里涧河”二蛋”告诉我们闹了18000元左右,给我和芦二蛋一共7300元左右,芦二蛋拿着钱,回去后芦二蛋跟我说这钱分的不对,我就给涧河”二蛋”打电话让芦二蛋和涧河”二蛋”他们自己说,之后涧河”二蛋”承诺再给我们1000元,芦二蛋当时就和我说”再给的1000元,你先去拿上吧,这7300元过两天给你分2500元。”之后我一直催芦二蛋要钱,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刘某、李某、芦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虽未参与预谋,但参与了敲诈勒索的实施过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但并非次要、辅助作用,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芦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三、被告人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四、被告人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五、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以上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季丽清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马东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