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6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符保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保。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0日21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符保在海口市民声西路XX号一铺面门前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民郑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符保处扣押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0元,从郑某某身上扣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保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符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符保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符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人民币100元系毒资,依法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陈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