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05号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埜,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