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尹成霞、杜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成霞,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尹成霞,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杜伟,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尹成霞与杜伟债权、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成霞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被告杜伟向原告尹成霞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杜伟向原告尹成霞偿还借款利息106,000元;三,被告杜伟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人民币6,27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