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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敏、涂志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敏,涂志军,董涛,陈三,程亮,李蓬林,唐恒林,谭丽,周平,刘雪梅,唐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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