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敏、涂志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敏,涂志军,董涛,陈三,程亮,李蓬林,唐恒林,谭丽,周平,刘雪梅,唐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