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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华林与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华林,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1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林,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姜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开发区太平路西,宁波路南3幢太仓市汽车运输服务总公司主楼4楼南半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15035115。法定代表人:孙金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湛舸,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华林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江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华林上诉称:1、被上诉人未能向上诉人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可视为无效合同,被上诉人存在强迫加班行为,不支付加班费,未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因上诉人提出休息日的申请被认定为旷工而讨要说法时被公司经理殴打,致使上诉人不能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寄给上诉人的快递,上诉人不知情或仍在快递员手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的伙食补贴、岗位津贴及2016年5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后依法改判。沿江物业公司辩称:上诉人长期旷工,不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判。陈华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沿江物业公司违法解除与陈华林劳动合同,沿江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29.60元、伙食补贴4955元、岗位津贴4955元、停工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工资145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1日,徐玉汉向原审法院陈述:我是2013年6月25日到沿江物业公司工作,地点是太仓市长途客运站,具体工作岗位是保安领班。大概半年前有一天晚上,陈华林应该上夜班,时间为19:00-次日7:00,上白班的员工打电话给我说陈华林没有来接班,我打电话给陈华林,他没有接,临时也没有人,我就上了夜班,我从19点到23点给陈华林打了几十个电话,他手机一直没人接,后来就关机了。本来陈华林这个事情我在第二天早上就应该汇报给单位,我压了几个小时,从第二天早上7点打他电话打到10点,还是关机,10点半我去公司汇报了陈华林这个情况,公司说员工旷工一天要回单位培训,培训后再去上班。当天晚上,陈华林来上夜班,我告诉他今天不要上班了,让他第二天去公司培训学习,后来陈华林去公司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录音中是否是我的声音,我听不出来。沿江物业公司为证明陈华林知晓沿江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基础管理检查考核规定、2016年4月6日的会议纪要。其中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二条培训形式中载明“同时员工有违纪情况发生,需要到总公司进行专业业务技能培��,以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基础管理检查考核规定”的“二、检查考核标准”中“二十四、重大违纪”的第1点载明“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3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3天及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会议纪要载明会议主题为: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专业技能培训,会议内容为:1、三米微笑(服装规范整洁、见面微笑问好),2、员工手册及员工基础考核管理规定,3、队列训练(立正、稍息、跨立、齐步走、停止间转法、敬礼、交接岗),陈华林在该会议纪要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处签字确认。陈华林对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沿江物业公司没有讲解员工手册及员工基础考核管理规定。沿江物业公司为证明其对陈华林旷工行为向陈华林发出通知书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通知、快递号为580259506955天天快递详情单、信息流程打印件、邮件打印件、太仓市天盛快递有限公司的证明。其中通知载明:陈华林你好!从2016年5月2日开始,至今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到公司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已旷工数天,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特此通知;详情单显示寄件人为沿江物业公司、收件人为陈华林,收件地址为江苏省太仓市阳光美地32幢205室;信息流程打印件载明580259506955邮件于2016年5月21日下午5:54:04已签收,签收人是快递柜;邮件打印件显示580259506955邮件于2016年5月25日用户手机提取,取件人手机号150××××2785;证明载明:快递单号580259506955,状态为手机用户提取,证明该用户已经用机提取码将此快递取走。陈华林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没有收到上述通知书,称150××××2785的电话系陈华林的,陈华林曾经住在太仓市阳光美地32幢204室,在2013年后搬走了,刚入职时给沿江物业公司提供的��址是阳光美地的地址,后来又填了新的住址。沿江物业公司为证明其已书面形式告知陈华林解除劳动关系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号为580259506976天天快递详情单、信息流程打印件、太仓市天盛快递有限公司的证明。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陈华林你好!你于2016年5月4日至今已连续旷工20余天,我司于2016年5月20日已发函通知过你本人,但你至今未到公司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根据《员工手册》及《员工基础管理检查考核规定》的相关规定,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在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我司规定办理移交等相关手续,如您存有异议可向行政人事部咨询”。详情单显示寄件人为沿江物业公司、收件人为陈华林,收件地址为江苏省太仓市阳光美地32幢205室。信息流程打印件显示580259506976于2016年5月28日快递柜签���。证明载明:快递单号580259506976,显示是快递柜签收,说明快递员已经将此快递投递在快递柜中,并且已发短信通知用户提取。陈华林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没有收到上述通知书。沿江物业公司为证明其将解除与陈华林劳动关系的决定已向工会备案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通知、天天快递详情单、流程信息打印件。其中通知载明:“尊敬的太仓总工会我司员工陈华林,身份证号,于2016年5月4日旷工至今,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和员工考核管理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天天快递详情单载明寄件人姓名为沿江物业公司,收件人姓名为太仓总工会。流程信息打印件显示上述邮件于2016年5月30日由收发室签收。陈华林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审庭审中,沿江物业公司陈述:2016年4月27日陈华林夜班旷工没有��,徐玉汉打了陈华林一晚上电话没有打通,徐玉汉自己替陈华林上了一个夜班,4月28日陈华林来上夜班,徐玉汉让陈华林去公司培训,培训合格后再上班,然后陈华林一直没有来上班,沿江物业公司解除与陈华林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为陈华林自2016年4月29日未到沿江物业公司上班;陈华林陈述:2016年4月27日我请假了,4月28日我去上夜班,交接班时徐玉汉通知我让我停班。上述事实,有陈华林提供的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工资单、银行工资交易明细、考勤、退工备案登记、光盘、书面录音整理材料,沿江物业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考核规定、员工手册、快递单、通知书、流程信息、证明,原审法院的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对于陈华林自2016年4月29日后未到沿江物业公司上班的事实没有异议,陈华林认为其未到岗上班系因沿江物业公司2016年4月28日让陈华林停班;沿江物业公司认为因陈华林2016年4月27日旷工沿江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通知陈华林去公司培训,后陈华林一直未到沿江物业公司。陈华林为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其陈述为陈华林与徐玉汉的对话录音;但沿江物业公司认为录音听不清,不知道对话的双方,且徐玉汉向原审法院陈述,其亦无法辨认录音中的声音是否系其本人声音,故原审法院对陈华林提供的录音不予采纳。关于2016年4月27日陈华林未上班的情况,陈华林认为其已向沿江物业公司请假,沿江物业公司予以否认,现陈华林未��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沿江物业公司请假,故原审法院对陈华林该意见不予采纳。陈华林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应忠实履行义务,按约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因陈华林2016年4月27日未上班,而根据陈华林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如有违纪情况发生需要到总公司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后沿江物业公司于4月28日通知陈华林至总公司培训,但陈华林并未至公司培训或上班。现沿江物业公司依据陈华林2016年4月29日后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事实及陈华林签字确认学习过的基础管理检查考核规定解除与陈华林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决定通过EMS通知工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陈华林要求确认沿江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26229.6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华林要求沿江物业公司支付伙食补贴4955元及岗位津贴4955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陈华林要求沿江物业公司支付伙食补贴及岗位津贴,沿江物业公司认为双方无伙食补贴、岗位津贴的约定,现陈华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伙食补贴、岗位津贴的约定或沿江物业公司应当发放上述金额,故原审法院对陈华林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华林要求沿江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6日停工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工资145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陈华林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6日未向沿江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故原审法院对陈华林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华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华林负担。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根据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沿江物业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基础管理检查考核规定》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向陈华林等员工进行了培训,可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依据。因陈华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2016年4月27日已向沿江物业公司请假而未上班,沿江物业公司亦予以否认,且陈华林自4月29日后未再至沿江物业公司工作或参加培训,沿江物业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对陈华林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因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有关伙食补贴、岗位津贴的内容,陈华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该约定并应当发放,本院对陈华林要求沿江物业公司支付伙食补贴及岗位津贴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陈华林自2016年4月29日起未向沿江物业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沿江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陈华林主张加班费的上���内容,因该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华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华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