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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黄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黄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956号之一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183号大院2号1308号房。负责人:陈豪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欣,系该公司财会。被告:黄伟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诉被告黄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人民陪审员  江晓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