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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倪睿、苏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睿,苏云峰,孙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倪睿,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苏云峰,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孙爱华,女,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倪睿与被执行人苏云峰、孙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云峰、孙爱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睿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云峰、孙爱华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45470元(含借款本息2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8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案件执行费305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或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相同金额的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