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79号原告:高某,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某,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