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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襄城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廷贵、苏双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城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陈廷贵,苏双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919号原告:襄城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远浩,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廷贵,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生,住襄城县。被告:苏双省,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廷贵、苏双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双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双省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城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双省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乔亚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培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