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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原堤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原堤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166号之一原告: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杨丽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原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原堤村。法定代表人:原学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诉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原堤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5元,减半收取182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