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吉战与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战,王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40号原告:张吉战,男,汉族,农民。被告:王飞,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战与被告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吉战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