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吉战与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战,王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40号原告:张吉战,男,汉族,农民。被告:王飞,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战与被告王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吉战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环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