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明明与陈付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延津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明,陈付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北京良友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谢明明被执行人陈付胜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北京良友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明明诉陈付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延津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法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豫山民二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