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胡秋生、詹仁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秋生,詹仁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秋生,男,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道庆,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詹仁东,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秋生与上诉人詹仁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